宋律师,杨柳青律师,现执业于***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宋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法制建设尽了绵薄之力;在办案中不畏权贵、据理力争、维权护法,受到当事人和法院的高度认可和评价。
单纯的买房子行为其实不会涉及到税费的问题,但因为房子属于不动产,因此需要办理了过户手续之后,才能实际取得房子的所有权。而这个过程中,自然而然就需要交纳相应的税费。那到底买房子都要交什么税费呢请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购买新房缴纳的各种税费:
买商品房需要交的税:
1、契税,购房总价的3-5%,普通商品住宅减半,即1.5-2.5%。
2、印花税,购房总价的0.05%
基金:
1、房屋维修基金,购房总价的2-3%,大多数地方是2%
2、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2元/平方米,有些地方不用
规费
1、交易费,购房总价的0.5%买卖双方各交0.25%,
2、《房屋所有权证》工本费,各地不一样,但是都不超过100元
3、《土地使用权证》工本费,各地不一样,但是都不超过100元
如果按揭,还要发生以下费用
1、评估费,购房总价的0.2-0.5%
2、保险费,购房总价乘以贷款年限乘以0.1%乘以50%
3、公证费,贷款额乘以0.03%4、抵押登记费,100元
首次购买新房需要缴纳的税费有如下几条:
契税:普通住宅1-90平,1%;91-144平,1.5%;144以上的,3%;非普通住宅3%。
手续费:6元/平,非普通住宅10元/平。
登记费:80元,非普通住宅80-800不等。
印花税:5元。
三、购房者可以退房的情形包括了哪些
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而将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第1项之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
一房两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第2项之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存在欺诈;
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第1项之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开发商在预售商品房前必须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否则不得预售商品房。
开发商缺少有效证件与批文,导致合同无效。根据规定,开发商必须证件齐全才能盖楼、卖房。如果开发商证件不全,就属于违法操作,与买房人签署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由于是无效合同,购房人应当腾空房屋,开发商应当返还购房人交纳的房款。
就整理到此。其中虽然涉及到的税费项目比较多,但也是由双方来共同承担,不过实践中也是可以协商由一方完全承担,不过此时会调整房价。至于具体的税费数额,则需要结合实际的价格才能确定。要是你在这方面还有不清楚的地方,可以直接来电咨询我们的专业律师。
一、唐山偷税漏税通告是怎样规定的
1、工作目的
依法查处各纳税单位、企业、个人存在的偷、逃、骗、抗和欠税违法行为,提高纳税人依法纳税自觉性;维护税收法规的严肃性、统一性和权威性,创建公平和谐的税收环境,保障和促进税收收入稳定增长。
2、工作范围
重点查处全县范围内各行业、领域的偷漏税、逃税、骗税、抗税、欠税等违法行为和税务人员渎职等行为。
重点检查2010年以来,全县各纳税单位、企业、个人税收应缴入库情况。在严打检查中发现纳税单位、企业、个人等存在严重偷、漏、逃、骗、抗、欠税违法行为的,可追溯到2010年以前税收缴纳情况。
3、工作重点
各类偷税违法行为。纳税人采取伪造、隐匿、擅自销毁账薄、记账凭证,做假账,在账薄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请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数额在1万元以上,且占应缴税额百分之十或者曾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了两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行为。
各类欠税违法行为。纳税人故意违反税收法规,欠缴应纳税款,并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
各类骗取出口退税的违法行为。纳税人采取假报出口等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各类抗税违法行为,纳税人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的个人或者企事业单位直接人,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行为。
其它违反《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行为。
各类渎职违法行为
1)、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收致使国家税收损失累计达10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但具有索取或者收受贿赂情节的。
2)、各类评估机构,公证机关等在评估和公证过程中,不能公正评估,致使国家税收受到损失的。
3)、其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4、工作步骤
宣传阶段。由县政府组织县协税护税办公室、国税、地税、财政等有关部门通过张贴《通告》、电视、网络、报纸等多种媒体形式将本次严打活动进行大力宣传,做到家喻户晓。
自查申报阶段。税务部门要认真开展专项检查工作,对管辖范围内的纳税单位、企业、个人应缴税款和存在偷、逃、骗、抗税行为的纳税人,进行一次全面自查,登记填表造册,并于8月15日前将登记名册报到协税护税办公室。8月16日之后,各纳税单位、企业、个人要主动申报缴纳欠税款,税务征管人员要深入各纳税单位、企业及个体经营户,逐单位逐户进行催缴,及时受理纳税单位、企业、个人缴纳应缴未缴税款。
检查阶段。县政府将组织县协税办、财政、国税、地税等有关部门对全县各纳税单位、企业、个人应缴未缴税款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处理阶段。为全面开展严厉打击偷、逃、骗、抗税和欠税违法行为,由县监察局、公安局、检察院组成联合办案组。对纳税单位、企业、个人存在的偷、逃、骗、抗税和欠税违法行为,以及税务人员渎职的行为进行依法处理。
在我国相关的税务机关对自身的相关税务征收进行相应的治理,我国的法律规定发现相关的违法行为时,应积极的对这类违法企业和个人进行相应的通报,来治理我国的合法的税收机制,维护社会的正常运转和正常政府维护费用的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