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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星光律师

  • :天津新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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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8222584808
  • :天津市西青区杨柳青镇青远路16号
律师介绍

    潘星光律师,潘星光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天津市律师协会会员、天津新华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熟悉民事业务,参与办理各类民事案件,积累大量民事案件办理经验。参与担任多家区级机关、国企、民营企业常年法律顾问,处理各类合同纠纷类民间借贷类案件数十起,取得良好结果,得到当事人的好评。......更多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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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配套设施不齐全的情况下业主也要缴纳全额物管费吗?小区顶楼漏水谁负责?

发布时间:2022年11月14日 来源:杨柳青律师
[导读]: 潘星光律师,杨柳青律师,现执业于天津新华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

潘星光律师,杨柳青律师,现执业于天津新华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在配套设施不齐全的情况下业主也要缴纳全额物管费吗?

一般小区提供了服务,那么业主相应地就应该缴纳物业管理费,这一点是大家都明白的道理。但是,有时候摊上了个不负责任的物业,提供的配套设施又不齐全,即使这样,业主也被要求缴纳全额物管费。这种时候,有些不服的业主就不满了,对等的服务就交对等的钱,物业提供的配套设施都不齐还要求全额物管费,天下没有这个道理。



生活中,要真倒霉遇上这种物业的话,千万别太过气愤,这种时候只有冷静下来处理才是正确选择,若是采用过激的方式反抗,最后吃亏的可能就是自己了。


其实,不管怎么说,子啊这种情况下,一般业主还是要全额缴纳物业管理费。基本的道理如下:


1、小区配套设施不全是开发商的责任,与独立的物业方无关,物业提供了完整的物业服务,就有权要求全额获得物业管理费。


这一点经常有业主会搞混,小区里的配套设施都是开发商方面搞的,而物业只是在接下来提供建筑物内和建筑物外的各类共用设备、共用设施及相关的场地、绿化、道路等,包括建筑物的公共部位,如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以及公共设施设备,如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因此,业主对配套设施问题进行反抗,应该先冷静下来找对责任人。


2、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物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会不予支持的,故业主是需要全额缴纳物业管理费的。


这一点虽然看似很没有道理,但是换个角度看,虽然业主可能不经常在家,但是家中财物的保管都是靠物业监管着,所以业主以没有享受物业而拒绝缴物业费是不应该的


3、如小区确实存在配套设施不全的情况,业主可组团敦促开发商完善并要求赔偿,同时亦可通过物业与开发商沟通协商处理,而不是一开始就采取拒交或少交物业管理费的措施。


当然了,业主不能拒绝物管费,那么小区配套设施不齐,严重影响日常生活,造成较多业主损失的,在找开发商要求说法的时候,建议可以先找个擅长解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律师咨询。



小区顶楼漏水谁负责?

实际上,相比于其他楼层,小区楼顶经常会出现售卖难的问题。一方面是因为所谓的顶楼一般作为公摊面积,日常提供给整栋楼的住户晾晒衣物,因为使用不当会给顶层住户带来一定的影响。其实,小区楼顶之所以不好卖出去,还有一个原因就是顶楼住户担心屋顶漏水。顶楼漏水的情况还是比较常发生的,要是真遇上这种麻烦事,顶楼毕竟是作为公摊面积,但有些顶楼,因此住户们就担忧需要找谁解决。



实际上,小区顶楼虽然属于公摊面积,但是在找人负责维修的时候,还是看具体情况确定:


1、虽然说小区顶楼属于全体业主的公共面积,但是在出现漏水问题时还得按照房子保修来解决。实际中,如果是新小区,那么在楼盘交接五年内出现顶楼漏水的,就找开发商负责维修。因为,开发商对房屋防水工程的法定保修期是五年。


2、如果是旧小区或新小区但超过五年后才出现漏水的,应由全体业主负责维修。而相关维修费用,可从专门的房屋维修基金划拨,如无房屋维修基金的,应按居住面积大小均摊。


此外,如果顶楼漏水是人为因素造成的,则应由相关责任人负责维修,并赔偿其它相关损失。


其实,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而这种权利就是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而所谓的建筑物区分所有包括两部分:


1、专有部分。这是指区分所有权人依其所购份额对建筑物套内空间独自占有、使用的部分,在此基础上形成的权利即区分所有权人的专有权。


专有部分的形成条件有两个:


构造上的独立性,也就是要有固定的遮蔽栏,与其他区分所有权人的专有部分相隔离。


使用上的独立性,一般以该部分有无独立的出入门户为判断标准。


2、共有部分。这是指专有部分以外的建筑物的其他部分。


包括三部分:


建筑物的基本构造部分,如支柱、屋顶、外墙等;


共用部分,如楼梯、走廊、电梯、自来水管、贮水塔、消防设备、大门等;


部分区分所有权人共有的部分,如各楼层间的楼板、左右房屋之间的隔墙等。


最后,在明确小区顶楼属于谁的东西后,实际中有些开发商还以顶楼不属于自己负责的范围,任其漏水不予维修的,而较靠近顶楼的住户因此遭受较大损失的,建议可以相互联合起来,收集足够的证据,找个专业的律师代理众多住户向法院起诉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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