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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星光律师

  • :天津新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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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8222584808
  • :天津市西青区杨柳青镇青远路16号
律师介绍

    潘星光律师,潘星光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天津市律师协会会员、天津新华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熟悉民事业务,参与办理各类民事案件,积累大量民事案件办理经验。参与担任多家区级机关、国企、民营企业常年法律顾问,处理各类合同纠纷类民间借贷类案件数十起,取得良好结果,得到当事人的好评。......更多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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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建设工程纠纷案由有哪些

发布时间:2022年09月30日 来源:杨柳青律师
[导读]:  潘星光律师,杨柳青律师,现执业于天津新华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

 潘星光律师,杨柳青律师,现执业于天津新华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可以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法律咨询:哪些情形下发包人可以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律师回答:

1、承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2、承包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且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

3、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承诺人拒绝修复的;

4、承包人将承包的建设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十五条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应当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依法承担违约。

第十六条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的原则,择优选择承包单位。

建筑工程的招标投标,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招标投标法律的规定。

第十七条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建筑工程发包中不得收受贿赂、回扣或者索取其他好处。

承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向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好处等不正当手段承揽工程。

第十八条建筑工程造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在合同中约定。公开招标发包的,其造价的约定,须遵守招标投标法律的规定。

建设工程纠纷案由有哪些

建设工程纠纷案由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案由的规定》的规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包括:

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铁路修建合同纠纷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建筑工程

建筑工程,指通过对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所形成的工程实体。其中“房屋建筑”指有顶盖、梁柱、墙壁、基础以及能够形成内部空间,满足人们生产、居住、学习、公共活动需要的工程。

案由

案由,是人民法院对诉讼案件所涉及的法律关系的性质进行概括后形成的案件名称。

根据2011年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决定》,对2007年10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38次会议讨论通过《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第一次修正。为了正确适用法律,统一确定案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实际情况,对民事案件案由作了规定。

案由是表明该起案件的具体法律关系,有时会出现多个法律关系合并审理的情况,本诉与反诉可能是一个案由,也可能是两个,这就要求法官助理在制作文书的时候表述清楚。

对于你提出的“建设工程纠纷案由”问题,已经整理出来了,建设工程纠纷案由包括:勘察合同纠纷、设计合同纠纷、施工合同纠纷、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分包合同纠纷、监理合同纠纷等,这些纠纷发生时都可以由建筑工程纠纷向法院提出起诉,有问题欢迎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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